亳工〔2020〕60号
关于印发《亳州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总工会、经开区总工会、亳芜产业园区总工会、全市各缴费企业:
《亳州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总党组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亳州市总工会
2020年7月1日
亳州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
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精神,按照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工办〔2020〕7号)要求,亳州市各级总工会将对小微企业上解的工会经费予以全额返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费返还的范围
此次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的范围是已经建立工会组织,并通过税务部门代收或自行缴纳的方式,将工会经费按比例上解到所属地方总工会的小微企业,以及纳入亳州市税务代收范围的省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大企业工会所属小微企业。
二、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小微企业的界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各单位也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首页“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确定本单位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各行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见附件2)
三、支持政策实施时限
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的支持政策实施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所指时间为工会经费的所属期)。
四、全额返还操作流程
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采取先交后返的方式,各小微企业需按要求正常计提并上解工会经费。所属地方总工会将按半年期全额返还已建会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暂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缴纳建会筹备金的小微企业,待小微企业工会组建后全额返还其建会筹备金余额部分。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工作实行小微企业自主申报、地方总工会审核公示后返还的办法。
(一)企业申报
1. 申报时间
小微企业工会应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2021年6月30日前,向工会经费关系所属的上级地方总工会提出享受本年度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申请,一年一申请。已缴纳建会筹备金的小微企业,在上述每年度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工会组建工作的,也可申请返还建会筹备金余额部分和本年度工会经费。小微企业工会逾期申报原则上不再办理。
2.申报材料
小微企业工会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1)填报《亳州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返还申报表》(1份,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4)企业工会依法取得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者上一级工会批准其成立工会(或者批准其工会领导班子选举结果)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首页“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中测试结果截图(1份);
(6)上年度企业职工社保缴费明细表复印件(1份);
(7)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1份);
(8)上年度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总账复印件(1份)。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工会公章(企业工会尚未刻制公章的,可由企业党组织或者行政代章)。
3.申报方式
小微企业工会向所属地方总工会提交申请,到地方总工会现场办理。现场办理提交纸质件1套,同时报送《亳州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返还申报表》电子文档。
(二)资格审核
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关系所属地方总工会对企业是否确已建立工会组织、企业所属行业分类、是否符合其所属行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三)公开公示
地方总工会将审核结果通过微信公众号、工会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3天。
(四)经费返还
经费返还遵循足额征缴、全额返还、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在每半年工会经费征缴期结束后的次月(即7月和次年1月)返还小微企业工会已缴纳的半年期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因小微企业申报节点问题,首次返还时间为2020年8月,返还工会经费征缴期为2020年1-6月份的工会经费。
五、咨询解释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相关事宜请及时与所属地方总工会联系(各地总工会联系方式,见附件3)。
附件:1.亳州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返还申报表
2. 各行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3. 各地总工会联系方式
关于印发《亳州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亳工【2020】60号).pdf
附件1:亳州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返还申报表.xls
抄送:省总财务和资产部
亳州市总工会 2020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