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15、第16、第18条规定,协商双方代表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有:真实反映所代表一方的意愿,维护所代表方合法权益的义务;尊重对方提出的协商要求的义务;根据对方的要求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义务;保守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对协商代表的个人意见保密的义务;及时与所代表一方沟通情况,与所代表一方就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进行协商的义务;接受所代表一方人员就有关工资集体协商事项进行质询的义务;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