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劳动合同职工被欠薪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3-02-28 09:07浏览量: 【字体:  

依据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以及依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对于已签劳动合同职工被欠薪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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