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3-02-28 09:06信息来源:亳州市总工会浏览量: 【字体:  

    依据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依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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