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发挥档案在对困难职工家庭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安徽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若干问题的说明》,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我市各级工会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分类管理,坚持客观公正精准原则、属地原则和分层建档标准。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困难职工建档坚持“申请且承诺”的职工申请诚信责任制,“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会申报审核责任制,实行职工个人一次申请、两级以上工会审核、一次公示以及申请人对工会组织负责、下一级工会对上一级工会负责的责任制。
第二章建档标准
第五条 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应当以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为认定标准。按照困难程度分为全总级、省总级和市总级三级档案(县、区总工会级和基层工会级,由所在地总工会确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符合全总建档标准的建立全总级档案,符合省总建档标准的建立省总级档案,依此类推。困难职工家庭的困难标准衡量如下:
(一)全总级档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职工家庭,应当建立全总级档案。
1. 低保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祥见附件有关说明,注一)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注二),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 低保边缘户。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含)以下,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支出费用〈注三〉)÷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3. 意外致困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下,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注四),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4. 其它原因致困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虽然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倍,但是家庭遭遇非常重大意外灾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符合 (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净资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此公式仅适用本款)的条件。
5. 困难农民工。应当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注五)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非城镇户籍人员。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得使用各级财政、工会列支的帮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工会经费列支的扶贫专项资金。对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困难农民工档案的,应当符合困难农民工建档标准,一般只对农村建档立卡困难农民工进行助学帮扶,其它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因已享受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再帮扶。
(二)省总级档案。可支配收入(参照全总级档案建档分类标准)减去致困原因造成的支出费用(不含日常生活支出),在当地低保线1.5倍(含)以内。
(三)市总级档案。可支配收入(原则上参照全总级档案建档分类标准)减去致困原因造成的支出费用(不含日常生活支出),一般在当地低保线2倍(含)以内。
第六条 家庭成员收入和核定: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年度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工资性收入总额-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即“五险一金”支出+年度家庭经营净收入+年度家庭财产净收入+年度家庭转移净收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12个月。年度为申请年的上一年度(12个月)。
工资性收入以工资条、个人存折明细、银行卡明细加盖单位公章或支付单位开具的年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和税费)证明为依据;养老金(退休金)以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为依据;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由支付单位出具证明或通过其他方法、途径核查比对。
(二)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收入不宜确定的,通过走访、评估、邻里问询等多种方式,结合当地实际及职工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综合评定;确实无法核实收入的,按照家庭所在地最低工资规定予以认定收入。困难农民工配偶一方居住农村,收入无法认定,根据家庭所在地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行测算。
第七条 市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一)困难职工在建档之前,原则上要按照皖工发〔2017〕69 号文件规定进行困难职工家庭信息比对核查,若对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存在一定困难,应当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对困难职工家庭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做到“三必查”,在核查的基础上,再结合其它信息综合判断。困难农民工原则上由劳动关系所在地工会组织建档帮扶,困难农民工家庭经济状况无法进行核查,县级(含县级)以上总工会应落实专人进行实地走访,综合考量困难农民工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程序建档帮扶。
(二)困难职工家庭信息核对或走访中发现困难职工家庭有2 套住房,但其有产权证明的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原有一辆购置价格在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下的机动车;此类因困难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大病以及重大灾害、事故等造成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档标准的,可以建档帮扶救助。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
(一)职工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虽有2套住房但其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因困难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大病以及重大灾害、事故等造成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五规定建档标准的,可以建档帮扶救助。);
(二)拥有商业店铺、厂房等生产经营房产且其有超过一定额度收入的;
(三)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若职工家庭原有一辆购置价格不超过10万元的机动车,因困难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大病以及重大灾害、事故等造成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档标准的,可以建档帮扶救助。)
(四)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3次(含)以上就业推荐的;
(六)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不纳入全总、省总建档范围。
(七)拒绝配合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
(八)当地工会经集体研究确定不应建档情形。
第三章建档程序
第九条 困难职工建档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精准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亳州市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表》,签署《亳州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对职工本人故意不如实申报的,要取消其当年和下一年度困难职工建档申报资格、作不诚信记录并与相关救助挂钩。
(二)审核。单位或社区(街道)工会,要对申请建档的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进行严格的精准核实,逐一入户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
(三)公示。困难职工本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工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情况进行公示(注六),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困难职工档案表》、《亳州市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表》、证明材料、公示情况等上报上级工会核审。
(四)审批。县、区总工会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困难职工档案进行终审,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对市直基层工会的困难职工档案进行终审。终审单位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申报材料的信息比对工作。
(五)归档。各县、区总工会和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终审后,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申报材料应分级建档。符合省级以上的档案信息应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条 坚持一户一档,先实名制建档后依档帮扶。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档案。主要包括:《困难职工档案表》、《亳州市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表》、《亳州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困难职工及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身份证明、(申报人属于农民工的还要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档前6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工资发放清单)和收入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致困原因证明材料(如住院治疗结算单、低保证、残疾证等)和银行账户账号。建档困难职工的电子档案内容(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困难职工档案),应与困难职工家庭纸质原始档案保持一致(包括证明材料拍成的照片或复印件)。其中,县、区建档困难职工的纸质档案由申报的基层工会和县、区总工会保管备查,市直单位建档困难职工的纸质档案由市直单位和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保管备查。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帮扶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发放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十条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乡镇、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乡镇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建立档案;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重新认定并负责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原用人单位被撤销,其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乡镇、街道(社区)工会,无法移交的档案由上级工会负责代管。
第十三条 在档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复核更新和解困脱困标准:
(一)基层工会应分类定期对档案进行复核,根据核查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并将核查结果上报上一级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脱困是指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原因消除,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脱困档案:
1. 因未成年子女上学致困建档,受助家庭子女已毕业就业。
2. 因家庭成员下岗失业致困建档,受助家庭的下岗失业成员已上岗稳定就业6个月(经3次推荐就业却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就业的注销)。
3.因病致困建档,受助家庭病人已治愈(死亡的注销)。
4.因意外灾害建档,受助家庭已恢复常态,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已不符合建档条件。
5.本级工会经集体研究确定应列入脱困档案的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的档案。
(二)更新和新建的纸质档案要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同步工作。
(三)各县、区总工会和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对在档困难职工的复核认定工作,对困难职工档案进行梳理和数据更新,确保帮扶更加精准。复核认定工作原则上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
(四)到2020年,现有建档困难职工中,通过精准帮扶,能脱困的困难职工全部实现脱困;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通过推动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建立工会常态化帮扶机制,保障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实现解困。
第十四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提交已建档案资料,并负责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询,不予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询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诚信责任制规定已获得救助的申请职工要追回救助款物并落实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不履行本办法申报审核责任制规定,故意弄虚作假的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受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会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本地困难职工、农民工符合本办法规定建档标准,但存在不好把握的情况,应当一事一议,经县级(含县级)以上总工会党组会或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困难职工、农民工档案应当留存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各县、区总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亳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有关说明
有关说明
注一: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所得税-五险一金)÷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数(与总收入人口保持一致)。
注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当地设区的市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为准。
注三:扣除的支出费用应当为治病(住院医药费用清单扣除相应医疗保险支付金额后,个人负担自付医疗费用)、上学、意外等必须支出,不含困难职工生产生活所需的食物、衣着、住房、日用品支出等支出。
注四: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是指“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的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注五:证明劳动关系应当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档前6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工资发放清单。
注六:公示内容应包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可以不公示成员姓名、就业单位或就读学校,但要公示与建档职工的身份关系和就业或就读现状)、收入来源构成及困难情况等。申报的基层工会必须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