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困难帮扶救助工作,切实帮助缓解职工因家庭收入低、重病医治、子女就学、再就业和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更好的服务全市职工,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安徽省总工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帮扶救助对象
符合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以下简称困难职工)。
第二条 帮扶救助项目和申报材料
(一)帮扶救助项目
1、生活救助
是指对建立省级以上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家庭实施生活救助,按月或按季发放救助金。生活救助标准为不低于全总要求的最低标准(2018年全总要求生活救助每户每年的救助标准为不低于4380元),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全年总和。市级困难职工生活救助,根据年度资金情况,统筹安排。
2、医疗救助
是指对建立省级以上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本人或配偶、未成家子女患重大疾病,自申报之日之前12个月内,救助标准根据个人医保范围内自付医药费金额,实施分级计算和救助。
自付医药费10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按照20%(以四舍五入求整)给予救助;自付医药费3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按照30%(以四舍五入求整)给予救助;自付医药费5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50%(以四舍五入求整)给予救助。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市级困难职工医疗救助,根据年度资金情况,统筹安排。
3、助学救助
是指对建立省级以上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子女当年度考入全日制高职院校及本科院校的和大专及以上在校就读的品学兼优的在档困难职工子女实施助学救助,每生按当年当地不低于10个月低保标准给予救助。市级困难职工生活救助,根据年度资金情况,统筹安排。其他救助对象按照当年省总文件规定,经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4、特别救助
职工因抢救国家财产、见义勇为等导致伤残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5000-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5、法律援助
因劳动经济权益受损,需要工会组织依法帮助维权的困难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随时向所在地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出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亳州市司法局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予以执行。
(二)申报材料
1.生活救助申报材料
(1)在档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表或亳州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生活救助申请表;
(2)困难职工档案表;
(3)《亳州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
(4)困难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家子女身份证(身份证需正反复印)或户口本复印件;
(5)困难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家子女近期6个月收入证明材料(工资卡银行流水记录或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工资单);
(6)困难证明材料(有残疾证、低保证等证件的提供复印件);
(7)其他致困证明材料(如:患重大疾病需提供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和申报之日之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保结算单);
(8)家庭遭受意外灾害定损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照片,公安、消防等开具的各类证明)及其它经济损失证明等。
(9)困难职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10)困难农民工另须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医疗救助申报材料
(1)在档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表或亳州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医疗救助申请表;
(2)困难职工档案表;
(3)《亳州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
(4)困难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家子女身份证(身份证需正反复印)或户口本复印件;
(5)困难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家子女近期6个月收入证明材料(工资卡银行流水记录或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工资单);
(6)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7)经医保政策报销后的医保结算单,出示原件留下复印件;
(8)困难职工银行卡复印件;
(9)困难农民工另须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助学申报材料
(1)在档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表、亳州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助学救助申请表或亳州市工会困难职工子女在校“圆梦计划”助学申请表
(2)困难职工档案表;
(3)《亳州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
(4)困难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家子女身份证(身份证需正反复印)或户口本复印件;
(5)困难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家子女近期6个月收入证明材料(工资卡银行流水记录或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工资单);
(6)子女当年考入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分数条复印件,子女在读的学生证、荣誉证复印件;
(7)困难证明材料(有残疾证、低保证等证件的提供复印件);
(8)困难职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9)困难农民工另须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报审批程序及资金发放
一、基层初审。基层工会负责初步审核,对申报对象提供的纸质档案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初审合格后,并进行家访核实确定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逐级申报。
二、网上申报。经初审合格后,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和困难职工档案表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
三、审核审批。市(县、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申报对象家庭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核查确定后,根据核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提出救助意见,经市(县、区)总工会党组会议研究,签署审批意见,确定为困难救助对象。
四、资金发放和公示。市(县、区)总工会财务部门对救助资金进行实名制打卡发放。并将帮扶救助对象资金发放情况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予以救助:
(一)职工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虽有2套住房但其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因困难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大病以及重大灾害、事故等造成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一规定的可以帮扶救助。)
(二)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若职工家庭原有一辆购置价格不超过10万元的机动车,因困难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大病以及重大灾害、事故等造成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可以帮扶救助);
(三)拥有商业店铺、厂房等生产经营房产的;
(四)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3次(含)以上就业推荐的;
(六)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病退、离休、退休人员不予救助。
(七)拒绝配合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
(八)当地工会经集体研究确定不宜实施救助的。
(九)已享受脱贫攻坚优惠政策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再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可进行助学救助。
第五条 各县、区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各地的实施细则,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亳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