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亳工劳监函字〔2026〕1号
全市各用人单位: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生育支持政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在第116个“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落实平等就业,杜绝性别歧视
坚持男女平等就业原则,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变相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提高女性招录标准,不得在招聘公告、用工过程中设置性别歧视性条款。
不得在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保障女职工在薪酬福利、晋职晋级、职称评定、职业培训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强化人文关怀,落实“五期”特殊保护
严格落实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规定,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劳动。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依法保障女职工法定休假与生育待遇落实到位。
三、建设友好工作场所,提升服务保障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母婴室等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提供托育、托管等服务,帮助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依法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切实维护女职工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
女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可拨打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反映。
亳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