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提示函
亳工劳监函字〔2025〕4号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事宜提示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等方式反映。
亳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