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即将到来,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升女职工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我市企业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禁止性别歧视,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
二、依法签订合同,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三、落实相关待遇,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延长产假六十天。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四、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女职工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对于用人单位损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举报投诉电话反映。
举报投诉电话:0558-3032682,举报投诉地址:亳州建安文化广场A座2楼1号服务厅亳州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信访窗口。
亳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3月6日